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了加强学校管理,维护学校教学秩序,严肃学校纪律,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,增强法制观念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合格中小学生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违纪处理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,学校对违纪学生,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,对受处分的学生,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,要热情帮助。帮助他们改正缺点,错误,及时撤消处分。
第三条:对扰乱社会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破坏公共财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、程序、权限
第四条: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、情节、造成的后果,偶犯还是屡犯,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,给予下列四种处分:(1)警告(2)记过 (3)留校察看(4)劝退。
第五条:各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,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填好有关表格、签名,连同学生的检查、旁证材料等报学校综合处。处分决定后,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,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,处分决定全校公布。
第六条: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讨论通过。
第七条: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、物质损失的,除给予纪律处分外,必须承担赔偿责任,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罚款。
第八条: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或免于处分:(一)情节轻微,不是主谋者;(二)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;(三)主动赔偿损失者;(四) 检举揭发有功者。
第九条: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从重处罚:
(一)有较严重后果者;(二)认错态度不好者;(三)对检举人,证人打击报复者; (四)屡教不改(包括受处分后,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)者;(五)手段恶劣,情节严重者;(六)胁迫,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;(七)嫁祸于他人者;(八)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,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。
第三章 对违纪学生处理程序规定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警告、记过处分,回家反省3-5天,写出保证书扣除班级德育考核成绩。
(1)、无故旷课。
(2)、熄灯一个小时后出宿舍楼及夜不归宿。
(3)、初次抽烟、酗酒。
(4)、顶撞师长、不服管理。
(5)、知错不认错,认错不改错,改错不彻底,屡屡犯错。
(6)私自利用班级教学设备、上网、打游戏。
(7)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。
(8)身藏凶器(如匕首、 三棱刀、弹簧刀、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)者。
(9)偷窃试卷或答案,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。
(10)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。
(11)从楼上向下扔东西、泼水等。
2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(1)连续旷课一周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一周以上。
(2)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三周。
(3)两次无故不参加学校期中、期末考试。
3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回家反省6-10天,写出书面保证,签定家长协议书,交违纪保证金3000-10000元。
(1)一学年累计三次受过通报批评。(2)有早恋现象。
(3)抽烟、酗酒屡教不改。(4)两次顶撞师长、欺骗同学,一般性打架摩擦。
(5)严重扰乱公共秩序,破坏公共财产。(6)再次出现夜不归宿现象。
(7)私出校门(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翻墙出入)。
(8)欺凌弱势同学或女同学者,勒索财物者(严厉打击校园霸凌);
4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学校研究决定劝其退学。
(1)形成早恋事实。(2)留校察看期间,仍无悔改表现。
(3)聚众打架,带械打架或纠集社会团伙干扰学校工作(报警后送司法机关处理)。
(4)第二次打架勾结校外人员
(5)行窃偷盗或参与赌博。
(6)沉溺网吧,屡教不改。
(7)不遵守班内纪律,严重影响班级学习、生活。
(8)屡次顶撞老师,严重不尊重教职工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:警告、记过、两种处分在三个月后,留校察看在半年后,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。受处分的学生(不包括自动退学)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,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,经本人申请,班主任签署意见,报综合处,经学校校委会通过,准予撤销处分。
第十一条:凡给予处分的学生,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。撤消处分后,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学生档案,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。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 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、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。同时在初中毕业政审材料中,将如实填写学生在学校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。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九年级毕业未能撤消者,暂缓发放毕业证书。
第十二条:其他未尽事宜,由校委会及领导班子临时讨论决定。本《条例》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
学生签字: 家长签字及电话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