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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少年早恋犯罪案例[青少年犯罪的热点案例]

2022-01-07 14:48:31儿童心理69

近来,我院对涉嫌强奸罪的小华(化名)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议。针对该案,我院创始把审查申述阶段的训诫会提早到了审查逮捕环节进行,由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、检察官,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该会。

小华(15岁)和小红(化名,12岁)均为在校中学生,因早恋两边自愿产生了性关系,后由于小红爸爸妈妈发现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,公安机关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小华。我国《刑法》明确规则,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,经审查案情,我院从多方面归纳考虑,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关于依法惩治性损害未成年人违法的定见》第二十七条规则: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然与幼女产生性关系,情节细微、未形成严重后果的,不认为是违法。”对小华作出了不构成违法的不批准逮捕决议,并从“案结事不结”、帮教抢救的视点展开训诫作业,安排不批捕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训诫会。

会上,承办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侦查员从法令、道理、伦理道德等方面对小华进行了批判教育,并鼓舞小华要战胜爸爸妈妈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,加强与爸爸妈妈沟通交流,重回校园认真学习。从加强对孩子的办理、多给孩子关怀、从精神上关爱孩子等方面对小华的爸爸妈妈进行辅导。

会后,小华表明自己的行为对不住爸爸妈妈的养育之恩,对对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形成的损伤表明抱愧,感谢检察机关给予自己时机重塑人生,并乐意回到校园持续读书,经过读书来改动家庭现状。小华的爸爸妈妈对司法机关给予的时机表明感谢,会加强对孩子的沟通交流,给孩子更多的关爱与陪同,管教好自己的孩子。

未成年人不申述训诫作业主要是针对违法情节较轻、拟作不申述案子的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展开的,但该案我院在批准逮捕环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议,并开了训诫会,旨在遵循未成年人“教育、感染、抢救”方针,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方针,表现“教育为主,赏罚为辅”的准则,针对未成年人年纪小、认知浅、易改变的特色,采纳宽严相济的教育方法防止其二次违法,从内心深处感动和温暖这些一时误入歧途的孩子们,及时引导矫治未成年违法嫌疑人回归正途,经过人道司法和关爱法律的紧密结合,树立检察机关防备未成年人违法的长效机制,将关爱未成年人生长的社会职责落到实处。

(原标题《华坪检察院首例“训诫帮教” 助涉罪未成年人顺畅回归社会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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